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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马建春
伊斯兰教在回回民族的形成、发展过程中起过决定性的作用,其意识已渗透到回族的思想、道德、经济及文化等各个方面,甚至回族日常生活中的起居饮食、婚姻丧葬等风俗习惯也无不受伊斯兰教的影响。
正因如此,在回族的一些重要的俗信禁忌中,多表现出浓厚的伊斯兰文化色彩。
食物禁戒。
回族日常生活中,忌食的东西较多。
除忌食猪肉外,教法中明令的许多食物的禁戒规定也为广大回族所遵守。
一般说来,对奇形怪状、污秽不洁、爪利锋锐和性情凶恶的飞禽、猛兽及鱼类,回族都禁食。
但大凡禽吃谷的、有胃的、似鸡嘴的可以吃,如鸡、鸭、鹅、鹑、鸽等,而似鹰嘴、食肉的则不能吃,如老鹰、枭、骛、秃鹫;凡兽是吃草的、反刍的、有四蹄的、性情驯善的可以吃,如牛、羊、骆驼、鹿、兔等,反之不能食,如虎、豹、狼、狮、鼠、蛇、驴、马、骡、狗及猴、熊、象等;海中之鱼可以吃的必须是腹下有翅膀,身上有鳞,且脊有刺,有头尾的,如鲤鱼、鲢鱼、鲫鱼、黄花鱼、带鱼等,反之不能食的有鲸鱼、鲨鱼和乌龟等,海豹、海狮等也在禁食范围之内。
回族还禁食用火器击毙的“可食类”
畜禽。
按伊斯兰教规定,禁戒动物的羽、革、毛、角等,可以为人所用。
此外,回族以为,禁食之物在迫不得已时食之无过。
因为《古兰经》讲:“凡为势所迫,非出自愿,且不过分的人,(虽吃禁物)毫无罪过”
。
禁食烟、酒、毒品。
烟、酒、毒品,也是回族生活中的一大禁忌。
回族一般称其为“哈拉目”
(阿拉伯语,原意为“禁忌”
、“被禁止的”
)。
禁止饮酒,源于伊斯兰教,《古兰经》“筵席”
章里特别指出,饮酒是一种秽行,是一种恶魔行为,要求穆斯林远离。
回族以此认为,酒能易人之志,浊人之身。
往往宽言寡语者,一经酒醉,便言语失常,甚至卧地发狂、丑态百出。
且酒有败坏纲纪,毁灭伦理,以致使人丧失“伊麻尼”
(阿拉伯语,信仰之意)的害处,因此要求严厉禁止。
不仅是酒,凡对人的精神、意志、道德以及身体有伤害性与摧残性的饮料,回族也要求不予饮用。
而且根据教律规定,凡是所禁之物,既不能食用,也不能卖买。
回族禁吸香烟也源于伊斯兰教。
穆罕默德曾说:“凡是醉人的,都是禁止的。”
在回族看来,吸烟一旦成瘾,便会使人精神、身体麻醉,长此以往,乃令人喜好毒品,而毒品更是伊斯兰教予以严禁的,被称为是恶魔的行为,故香烟也就成为回族日常禁物之一,在西北虔诚的回族家中,即使贵宾来访,主人不仅不以香烟招待,也不允许来客在屋内吸烟。
回族中有些年轻人一般平时也吸烟,但在老人面前须回避。
在回族的葬礼上,清真寺内及家中念“亥听”
(阿拉伯语,意指《古兰经》部分章节的选集,此处指回族在婚丧节庆中所进行的颂读《古兰经》等宗教仪式或活动)时,更严禁吸烟、喝酒、吸毒品等类似“不轨”
的行为。
禁食自死物、血液。
回族的信仰以为,要保持一种纯洁的心灵和健全的思想,就要有一种热诚的精神和一个干净、健康的身体。
为此,凡是任何本身不纯净,并且对人无益,甚至有害的食物都是不可食的。
自死物、血液便在此禁食范围之内。
回族人讲,凡动物自然死亡,体内必然有毒,而一切生物的贪恶嗜欲则是由血气而生,故饮食血液对人身心无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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