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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翻供之谜(第1页)

宗法制度源于血缘可是又高于血缘,并不见得一日为父就终身是爹。

举例来说,汉哀帝本是定陶恭王刘康的儿子,因为伯父成帝刘骜无子,所以把他从外藩接过来继承了皇位,但从此以后,他就只能算是刘骜的儿子,而不再是刘康的儿子了。

所以哀帝想要册封他亲娘、亲奶奶当太后和太皇太后,就遭到了朝野上下的一致反对——没错,皇帝的妈就是太后,皇帝的奶奶就是太皇太后,但你虽然是皇帝,那俩可是定陶的王后、王太后,不能再算你亲娘、亲奶奶啦!

再比方说,此时雄踞冀州的车骑将军袁绍本来身份很低,是他老爹袁逢跟个侍妾所生的(要是后来袁术骂他的话当真,那他老娘可能连侍妾都不是,就一婢女),跟袁术相比,袁绍是庶兄,袁术是嫡弟,嫡庶有别更在长幼有序之上,所以本初该当抬着脑袋仰视公路。

可是袁氏兄弟的祖父袁汤总共有四个儿子:老大袁平,老二袁成,老三袁逢,老四袁隗。

老大、老二都没儿子,老三袁逢一瞧,大哥死得早,赶不上了,那么我就把庶子袁绍过继给二哥你吧,这么一来,袁绍瞬间就从三房庶子摇身变成了二房嫡子,并且因为年龄大,变成了袁汤的嫡长孙!

所以他反过来瞧不起袁术,心说袁氏家族都该听我这个嫡长孙的!

所以说,父子名分,并不一定要跟血缘关系严丝合缝。

拉回来再说宁可的案子。

倘若宁彤当年果然是借种生子,那么不管这儿子亲爹是谁,他在名分上就已经算是宁彤之子了,他只有殴打了宁彤才算大不孝,殴打了隔壁老王,那也就跟随便打个不认识的人没区别。

打人不对,肯定要有所处罚,可是也没打残啊,顶多罚点儿医药费、精神损失费就算完。

可要是租婢生子,那结论就迥然不同了,宁、王两家并无出让儿子的契约存在,宁彤认儿子是白认,无论从血缘上论,还是从名分上论,宁可的爹都该是隔壁老王。

殴打老爹在《汉律》中可是后世想都想不到的重罪,只要老爹愿意,完全可以处以死刑——老爹要是不愿意呢,那压根儿就不会去告儿子啊。

所以说,隔壁老王第一次的证供,所造成的结果,也就是赚点儿赔偿费而已,可是第二次证供造成的结果,就是要把宁可给活活弄死。

一在天,一在地,这前后两份儿证词对案情的影响可是太大了,所以吴质才要特意禀报给是勋知道。

可是是勋想到这儿,突然又有了新的领悟——吴质是怎么说起这事儿来的?自己刚才不是在问他成阳县的吏治如何吗?即便说成阳县丞判错了一个案子,那也跟吏治关系不是很大啊,吴质这是案中有案,还有后话吧?

他又从头捋了一遍案情,突然想起来,自己一开始不就因为宁可坐拥万贯家财而又孤身一人,觉得总有一天会闹出事儿来的吗?那么宁可就真的孤独一个吗?不对,他还有个妹妹……

想到这里,低声又问卢洪:“出嫁之女可能继承父亲的财产?”

卢洪回复道:“按律,父死子继,无子则寡妻继,无妻则父母继,再后面是未嫁女、出嫁女,再后面是从子……”

这意思很明白了,宁可没老婆没儿子,也没有兄弟和侄子,那么他要是一死,财产继承人就只剩下了一个妹妹。

对啊,判断案情就要从最大受益人开始想起,这是侦探的常识……是勋这才缓步跺回吴质面前,问他:“宁可之妹,嫁与了何人?”

吴质微微而笑,那意思:长官你终于想到点儿上了——“正是本县的黄县尉。”

案情叙述至此,脉络终于逐渐清晰了起来。

想必宁彤当年确实是借了隔壁老王的种生下儿子宁可,后来也成为了唯一……不,应该说是顺位第一的合法财产继承人。

当宁可跟隔壁老王起了纠纷,饱以老拳以后,隔壁老王跑县衙把他给告了,说他殴打生父——但是根据《汉律》,这一罪名不可能成立。

黄县尉听闻此事,就想要借着老婆的关系谋夺宁家的财产,因此指使隔壁老王改了口供,说当年是租婢生子,所以宁可殴父的罪名应当成立。

案情的关键不在于黄县尉是怎样说服隔壁老王的——隔壁老王一开始状告宁可殴父,就已经不顾亲情血缘,想要把亲儿子置之死地了,对于黄县尉的要求,顺水推舟即可。

关键在于,县丞面对前后完全不同的两份证供,为什么认准了后一份儿,而不再加以深入调查?他是真的昏庸糊涂呢,还是为卖黄县尉的人情,甚至是收受了黄县尉的贿赂呢?

是勋还在那儿苦思冥想,卢洪瞧不过去了,迈前一步,先朝是勋鞠了个躬,然后转头询问吴质:“即便租婢,也当有契约,可有契约呈堂?”

吴质一边点头,一边说没有——“初次审案,县丞即要隔壁老王将借种的契约取来验证,老王本说回家去取,可是二次审案,不但翻了口供,还说年深日久,契约已经找不到了。”

卢洪又问:“这般契约,按理当有中人,亦当在官府有所备案,县丞可曾去召问中人,可曾去查过旧档呢?”

吴质轻轻摇头,叹了一口气:“倘若屠县丞去召问了中人,并且出示过契约旧档,小人也便不敢多事了。

还是小人偶尔听人说起,那李全曾与人喟叹道:昔日借种的契约便是他为中人,可惜此番宁可要枉送小命了。

小人这才反复劝他往县署去做证,以救宁可一命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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